第一監護人的稱謂填寫父母的名字,因為父母本來就是孩子的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由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來擔任,不過需要經過當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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