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補工齡隻能是補中間有空白的,不能往前補。因為我國總的社會保障是從98年開始的,在98年以前有的地方已經實施了。在98年以前已經交納的,交納10年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了,98年以後要連續交納15年才能享受。
對于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社會保險的,這些地方的企業職工除了拿基礎養老金(一般為本地社平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總計交費的1/120)以外,在沒有社會保障政策前那段工作時間可以認為是視同交費年限。這段時間國家沒社保政策,但是工作國家視為交費,這段年限是可以計算養老金的。1997年12月31前交納社保到退休連續滿10年的,還可以享受過度性養老金直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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