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行政拘留期間不屬于曠工,而應當依法按照“勞動合同中止”對待。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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