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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和名字注冊錯怎樣修改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1 14:54:28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給予變更。

  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确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準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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