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購房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杭力緻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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