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中甲方對監理的管理:
1、根據監理合同内容的有關規定配備總監、土建監理工程師、土建監理員、資料員以及電氣、水暖專業工程師等人員,嚴格控制人員的到崗率。
2、 在服務期内,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監理人員的更換,必須征得書面同意。
4、監理人員應按時向建設單位提供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月報及現場各種報告資料等,召開監理周例會,認真書寫監理例會紀要并于監理周例會後的兩日内下發例會紀要。
5、監理人員不準向施工單位索取錢物,不準向施工單位報銷任何消費票據,不得接受施工單位、供貨商的吃請或接受回扣。
6、監理人員不得故意刁難施工單位,現場驗收不得拖延,工程資料應及時簽認 。
7、不準洩露與本工程有關的技術和商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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