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準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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