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暫扣車輛的情形有:
1、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僞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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