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起訴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在外地的,且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則應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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