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程度鑒定标準(國家标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标準);
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标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确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最新勞動能力鑒定标準即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分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标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