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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