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判決時間一般是六個月,如果适用簡易程序的話,那麼則是四十五天内判決,法律對此的規定是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審結,因此應該參照上述的時間标準進行判決處理。而且要注意的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八十三條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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