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适用普通程序,需要的時間為六個月,案情複雜需要延遲的,可以延遲六個月;适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也就是需要的時間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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