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指股東在公司中所占的權益,多用于指股票。
公司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一)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内發行股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二)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内發行外資股,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彙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額與按人民币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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