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财産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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