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一種臨時性補償,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領取失業金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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