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盜竊罪是指通過計算機技術,利用盜竊密碼、控制帳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無形的财物和貨币據為己有的行為。
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将虛拟财産納入《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中,按照《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盜竊虛拟财産“不為罪”。但是,如果真的“不為罪”,勢必助長網絡盜竊行為。所以,筆者認為,盜竊網絡虛拟财産應當視為盜竊罪,并依《刑法》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首先,虛拟财産屬于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網絡遊戲中的虛拟财産主要通過玩家操作遊戲産生,其價值包括玩家的勞動投入、上網等;另外,許多遊戲中的虛拟貨币、裝備等可以通過充值卡來實現的,而這種遊戲充值卡是遊戲玩家通過支付現金(即真實貨币)取得。可見,網絡虛拟财産具有價值性,存在定價,且可以交易、拍賣和轉換。因此,虛拟财産本質上與傳統财産并無區别,具有《刑法》保護的“公私财物”的特性,應當列入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其次,網絡盜竊方式表現為非法竊取、攔截、接收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或傳播的虛拟财産。傳統盜竊行為的特征在于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網絡财産的虛拟性,網絡财産所有權人不必像傳統方式一樣占有财産,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享有财産所有權,如控制賬号和密碼即可支配财産。行為人通過竊取、攔截、控制、破壞權利人帳号和密碼,導緻所有權人失去虛拟财産的支配權,即可認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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