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的,隻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罰的執行,由審判法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監獄或其他機關執行。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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