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後,勞動保障部門将不再受理,因此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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