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行為須以法定公示方法進行才能生效的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當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會公衆公開其物權變動,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權,何人喪失物權,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之所以要确立物權的公示制度,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因為物權是排他性财産權,即一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二是因為物權是對世權,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公信原則是指賦予公示以一定範圍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則。即若物權變動公示的,即使公示與實際權利關系不一緻,标的物出讓人事實上無處分權,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公信原則确立的目的在于保護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權的善意第三人,從而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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