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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