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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鞋是假冒注冊商标

時尚 更新时间:2024-12-25 01:52:55
律師:生産冒牌鞋服,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如何尋找辯護要點?

鞋服是我們生活當中常見的快消品,知名品牌是能得到消費者的青睐,因此其注冊商标的商業價值是無限的。對此,一些商家基于攀附而貼牌生産銷售注冊商标的鞋服,因而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那麼對此類案件,我們該以哪些方面作為切入點來進行辯護呢?我們團隊在查閱相關判例後,以實證的方式對其中可能存在的辯護要點作些探讨。

核心辯點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準确認定當事人加入犯罪團夥的時間,正确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案号:(2021)閩01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林某入職*源鞋廠後即擔任廠長,其非法經營數額應當按照入職鞋廠後參與的生産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價值計算,其中被查獲假冒注冊商标的“CONVERSE”運動鞋的價值以銷售價格計算。

核心辯點二:辨别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案号:(2020)遼02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中,雖百**公司成立于案涉犯罪活動之前,但該公司并無正常的經營業務,成立後僅從事案涉違法犯罪活動,案涉店鋪以劉某某個人名義登記注冊,銷售假冒商品所得非法利益主要由被告人劉某某、穆某某二人所得。可見,本案犯罪行為應以個人犯罪論處,而非單位犯罪。

核心辯點三:案件存在真假混銷,在計算非法經營數額時應當将正品的銷售額予以剔除

案号:(2020)遼02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公安機關扣押的服裝中,缺少商标權利人對是否假冒“KENZO”商标認定的74件長袖襯衫,無法确認該批服裝是否為假冒“KENZO”商标的服裝,原審判決予以沒收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核心辯點四:刷單并非真實交易,非法經營數額不應包括刷單金額

案号:(2018)浙07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被告單位*順公司、被告人費某某:*順公司實際授權被告人金某某生産銷售保暖内衣,并收取了商标标識款59.95萬元。因此,*順公司在本案的違法所得為59.95萬元。2.被告單位*督公司、被告人金某:關于第一個犯罪事實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犯罪金額為1800萬元,但該金額包含了刷單金額、品牌錯發金額以及2014年部分有授權的庫存産品的金額,上述金額應當予以扣除。

核心辯點五:生産假冒鞋外,又出售他人生産的假鞋,數罪并罰

案号:(2019)閩03刑終***号

法院的裁判理由:陳某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币511765元,情節特别嚴重;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達7619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核心辯點六:提交證據材料證實銷售平均價,避免以市場中間價來計算

案号:(2019)閩03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經查,本案上線客戶尚未抓獲歸案,已另案處理,但本案系上訴人程某某、方某某經商讨後合意共同出資創辦鞋面加工廠,并組織工人對上線客戶提供6900雙假冒某某品牌注冊商标的運動鞋鞋面材料進行加工,故上訴人程某某、方某某應對加工的鞋面價值部分承擔責任;本案已經出貨的4800雙假冒某某品牌注冊商标運動鞋鞋面,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認定犯罪數額。

核心辯點七:在計算涉案貨物價格時,需要區分參考的是出廠價、批發價與零售價

案号:(2019)閩05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市價格認定局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按照市場批發價格計算,涉案“NIKE”拖鞋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單價為124.5元,總價為1822680元。

核心辯點八:銷售金額與未銷售的金額均達到入罪标準時,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準刑,而非将銷售額與未銷售額累加

案号:(2019)皖01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公安機關在未某某租賃的倉庫中查獲的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運動鞋服貨值金額達674755元,構成數額巨大,向呂某某、黃某、徐燦春銷售的假冒“阿迪達斯”、“耐克”運動品牌鞋服達174390元,構成數額較大,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既遂的銷售金額,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未遂的貨值金額分别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其中未遂達到的法定刑幅度較重,根據法律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既遂與未遂并存時,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别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并将在處罰較輕的法定刑幅度的犯罪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故應以未遂确定量刑的起點和基準刑。

核心辯點九:自首、立功、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及預交罰金,以減輕處罰,争取适用緩刑

案号:(2018)閩05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被告單位晉*市*源鞋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被告人林某3犯罪後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對被告單位晉*市*源鞋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某3均認定為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2、莊某某、許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可從輕處罰;且預繳罰金,具有悔罪表現,均酌情從輕處罰。量刑時綜合上述情節考慮,決定對被告人林某3、林某2、莊某某、許某某均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核心辯點十:當事人生産涉案假鞋,但尚未出售,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作較大程度地減少處罰

案号:(2018)閩05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關于本案判處罰金數額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本案中,李某某歸案後雖供述收受對方給予訂金500元,但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佐證,無法認定。在無法認定李某某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罰金數額,本案的假冒注冊商标的運動鞋價值達234780元,且涉案假冒注冊商标的運動鞋尚未實際銷售,對李某某可按照其非法經營數額的50%來确定判處罰金數額。

莆田鞋是假冒注冊商标(生産高仿鞋服構成犯罪)1

核心辯點十一:核對注冊商标的核定保護範圍,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

案号:(2017)粵20刑終***号

法院裁判觀點:原公訴機關指控江某某假冒五個注冊商标,其中第10065567号、第10065957号、第3235587号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範圍與本案涉案商品完全不一緻,不構成同一種商品的意見。經查,原審法庭出示的第10065567号、第10065957号、第3235587号商标注冊證證實上述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為第18類,并不包括服裝。所以上述注冊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範圍與本案涉案商品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核心辯點十二: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标”

案号:(2017)粵20刑終***号

法院裁判觀點:提出附表上标注“圖錯”的商品,無法證實“圖錯”商品是否使用了涉案相同的圖案的意見。經查,合同附表上有标注“圖錯”的夏季服裝共6種型号(6101、5101、5102、5103、9102、7102),共計6160件,貨值金額人民币691002元。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難以得出标注“圖錯”的夏季服裝使用了涉案相同商标的唯一結論。根據存疑利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該部分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核心辯點十三:對于半成品,應根據其占成品的成本比例,計算其價格

案号:(2018)閩03刑終***号

法院裁判觀點:莆田市**區價格認證中心根據莆田市鞋業協會出具的關于樣品鞋底占整鞋總材料成本比例的說明,認定涉案耐克鞋底占整雙鞋總成本比例35%;認定涉案銳步鞋底占整雙鞋總成本比例25%。公安機關查獲的假冒耐克品牌運動鞋72雙(價值人民币75528元)、假冒耐克品牌運動鞋鞋底17428雙(價值人民币6398690元)、假冒銳步品牌運動鞋260雙(價值人民币67340元)、假冒銳步品牌運動鞋鞋底2250雙(價值人民币145688元)。上述假冒注冊商标的運動鞋及鞋底價值人民币6687246元。

核心辯點十四:買賣雙方有訂貨合同的,在認定銷售金額時,可以訂貨合同為參考

案号:(2016)閩05刑終***号

法院裁判觀點:偵查人員在陳某家中查獲的假冒“阿迪達斯”運動鞋是外國男子訂購的,應依照法律規定,按照訂貨合同的價格認定貨值。2、2012年7月4日在**貨運站被查獲的運動鞋系其向他人購買,并準備銷售給外國男子,應按訂貨合同中的銷售價認定。

核心辯點十五:銷售的金額已達到入罪标準,而未銷售的貨物尚未達到入罪标準的,未出售的部分可以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号

法院裁判理由:對于未銷售部分,可以根據标牌價确定銷售價格,經查實,該部分價值不足15萬,檢察機關不作為犯罪金額,本院予以支持,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處理。

核心辯點十六:檢舉揭發他人,創設立功與自首情節,争取減輕處罰

案号:(2015)泉刑終字第***号

法院裁判觀點:林某甲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并協助公安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應認定為立功,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審未認定不當,應予以糾正。林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具有立功表現的訴辯意見于法有據,予以采納。案發後,原審被告人林某乙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核心辯點十七:辨别假冒的行為與銷售行為,區分假冒注冊商标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

案号:(2018)粵20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假冒注冊商标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标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主要區别是犯罪對象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假冒注冊商标罪的商品,應當是行為人自己生産、加工的同一種商品,并使用與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後對外銷售。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的商品應當是他人生産、提供的,而不是銷售自己所生産的商品。本案中,經查,陳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均證實由陳某某下單給廖某某生産加工,并有扣押在案的生産制造單相佐證,足以證實陳某某參與生産、銷售整個過程,其行為完全符合假冒注冊商标罪的法律特征,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核心辯點十八:既假冒又對外出售的,隻認定假冒注冊商标罪一罪

案号:(2018)蘇01刑終***号

法院裁判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定罪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僅認定上訴人鐘某1、原審被告人鄒某某、唐某某、馮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戴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和适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核心辯點十九:對未貼牌的商品,若有證據證實其并非用于假冒,則不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案号:(2017)粵03刑終****号之二

法院裁判理由:一審判決以賬本中及“商*花”銷售系統中記錄銷售金額來認定本案的非法經營數額的事實認定錯誤。賬本中及“商*花”銷售系統中記錄的銷售的商品,包含大量未貼牌的不屬于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一審判決以賬本及“商*花”系統中記錄的銷售金額來認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的事實認定錯誤。

核心辯點二十:涉案絕大部分商品尚未出售,法院在判處刑期及罰金時可酌情從輕處理

案号:(2014)泉刑終字第****号

法院裁判理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應以每雙40元計算,總額為895720元;匡*公司生産的侵權産品全在倉庫内,未公開銷售,匡*公司的犯罪行為隻是對假冒注冊商标罪所保護的法益存在潛在的威脅,并未對上述法益造成實際損害,也無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行為應認定為未遂,可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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