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為24小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最多不超過48小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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