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險保障範圍列明的自然災害,主要有雷電、水災、暴雨、地陷、冰雹等,對于地震與洪水,由于其危險性大,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損失,國際保險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約可保責任另行協議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員在施工中的過失造成的間接損失盜竊及清理保險事故現場所需費用,也有保險人将此類風險另行承保的情況;第三者責任;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未列入責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風險責任範圍的其他風險責任。在建築工程保險中,除了财産保險中的例行責任免除,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戰争、罷工、核污染外,一般還有下列責任免除: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其責任者在設計方,應由直接責任者負責,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擴展承保該項風險責任;原材料缺陷如換置、修理或矯正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工藝不善造成的本身損失;保險标的的自然磨損和消耗。各種違約後果如罰金、耽誤損失等;其他除外責任,如文件、賬簿、票據、貨币及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等的損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築工程保險,除外責任還包括保險責任項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責任範圍内的其他風險責任。
水利工程保險保險責任水利工程所面對的風險主要是建築與安裝損失、第三者責任和人身意外傷害。水利工程風險的防範歸納起來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采用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業主的損失。采用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業主的預期損失或使這種損失更具有可測性,從而改變風險,它包括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分割及風險轉移。另外一種是采用财物措施處理預期風險。采用财物措施預期風險,包括購買保險、風險自留和自我保險。保險是風險轉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水電建設的施工和設備安裝,以及給人員傷害的經濟補償方面,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水電建設工程中,業主主要是通過工程保險,與承包人、供貨商、服務商簽訂合同和留足風險費用等措施,合理地轉移和消化工程建設工程中的風險。水利工程特點是建設規模大、周期長,且大部分是露天作業,在河床施工,受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是屬于較高風險的建築工程,因此國家明确規定,項目業主和承包人要将自然災害風險及其行為向保險公司轉移,以增強合同雙方抵禦災害風險的能力,保證工程順利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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