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有關雙方糾紛及造成的影響或損失的證據、對方的身份信息
2、向法院提交訴狀立案。
在起訴時,應該向法院提交訴狀、證據、雙方的身份信息,其中訴狀和證據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3、法院立案後,原告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4、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并進行調解或判決。
5、任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上訴,由上級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
6、對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則法院依法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内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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