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受暴者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二)施暴者在客觀上對受暴者實施了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傷害、淩辱或壓迫等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方式。
(三)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四)家庭暴力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但涉及不到過失的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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