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結束以後,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一方不得以勞動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相關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複》規定,勞動争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争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争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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