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存在房産證逾期不能辦理的情況,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因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産證而拒付按揭,這樣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就法律關系而言,購房者與銀行是借貸合同關系、購房者與開發商是買賣合同關系,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如果出現開發商逾期辦證的情況,要由開發商向業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與銀行沒有任何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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