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分割财産是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财産,不涉及子女名下财産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産原則上産權人就是小孩,夫妻雙方均無權處分,也就不可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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