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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