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内提出聽證申請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内,向執法單位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挂号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時的郵戳日期為準。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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