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内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内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财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确,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理會計事項。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其含義非常清楚,企業法人作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是不可以兼會計的,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法設置會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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