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累犯與再犯的區别有:
1、兩者在前後罪種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後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任何一種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為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五種犯罪,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僅後罪才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任何一種毒品犯罪。
2、兩者在刑罰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均必須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否則不構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對前後罪所處刑罰的輕重沒有特别規定。
3、兩者在時間間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對前後罪的時間間隔沒有任何限制,無論多久,隻要再犯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都應從重處罰。
4、兩者在法定從重方面,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适用緩刑”;第81條規定:“對于累犯,不得假釋”。對于累犯,鑒于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時要從重處罰,不能适用緩刑,刑罰執行階段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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