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于假釋的情形,法律條文規定具體如下:
1、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對實施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可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與改造,确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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