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釋義:本條規定了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
1、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
2、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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