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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未簽勞動合同主動辭職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3 16:42:06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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