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财政扶持款不需要交稅。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财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70号)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财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财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财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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