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醫學觀察條件證明:
姓名:XXX,
性别:X,
年齡:X,
疾病名稱:XXX,
發病日期:X年X月X日,
診斷日期:X年X月X日,
報告單位:XXX,
學校名稱專家意見:XXX,
結論:病人已治愈,可以入校就讀。
年月日(蓋章)簽名:XXX。
密切接觸者應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并加強對居家觀察對象的管理。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14天。确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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