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變更具體内容有:
(一)公司設立“門檻”降低;
(二)取消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三)明确公司可以為股東提供擔保;
(四)賦予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
(五)完善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措施和辦法;
(六)允許一“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七)股東享有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的權利;
(八)為國有獨資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九)專章明确資格和義務;
(十)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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