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滿的當天解除拘留。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拘留15日,從收拘當日到第16日期滿,即第16日的上午解除拘留。《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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