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适用于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于程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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