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佛教協會屬于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外,既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公司、企業人員。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非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佛教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能按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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