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人35類(35類是廣告類)搶注有以下處理方式:
1、如果被搶注商标處于初審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異議。
《商标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标提出異議的,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2、如果被搶注商标已核準注冊,可以在該商标注冊後五年時間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商标屬于馳名商标,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被搶注商标在注冊後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銷申請。
4、重新注冊商标,商标不能與原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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