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為,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提存,提存後,視為債務人已履行。提存的财産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确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确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标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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