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口供一般多長一般不得超過12個小時,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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