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争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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