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審核決定後,并在拘傳期限内辦理變更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2條規定,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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