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罪與非罪的界限是:行為人故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于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内容的,那不能算是犯罪。行為人雖然有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确實是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且在客觀上也沒有令該票證流通的,那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一)僞造、變造彙票、本票、支票的;(二)僞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四)僞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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