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婚内出軌離婚,财産的分割跟正常規定一樣,目前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确規定出軌一方在離婚時要少分或者不分财産。但是如果婚内出軌還構成重婚的,即與他人又結婚了的,或者跟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而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時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損害賠償。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九和四十六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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