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共同責任賠償的情況,首先是尋找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并不能夠滿足全部的損失,那麼剩下的損失就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如果是多人,則同理均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确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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